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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2:02:22 GMT -5
高等法院第三小组在特别上诉的判决中定义了分析银行机构对商人的民事责任的重要参数,该商人因其业务而承担责任活动、收到被盗支票或放错地方。 该诉讼由 Companhia Brasileira de Distribuição 对巴西利亚银行 (BRB) 提起,但一审被驳回。经上诉,原判全部维持原判。原告公司不服,提起特别上诉,但并未取得预期成功。 从这一决定中,有两个重要的定义值得强调,即: (i) 消费者法是否适用于因收到被盗或丢失支票而受到损害的法人实体;(ii) 银行机构造成这种情况的过错。 在《消费者保护法》是否适用的领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域,法学家们仍在争论最适合立法者目标的理论(最高主义、最终主义理论,或者最近的缓和最终主义理论)。 事实是,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类比消费者的情况而言,最好的分析是侧重于规范原则的分析,其主要目标是平衡不平衡的情况,根据脆弱性要求来判断各方。 基于这一不可避免的前提,我们观察到,STJ 在调查巴西分销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关系时,并不认为该公司容易受到攻击。 毕竟,根据报告员 Marco Aurélio Bellize 部长的说法,提交人完全有能力评估所提交的支票是否合适,无论是否接受。此外,在本案争议的情况下,损害是反射性的,而不是直接的,严格来说,这将排除消费者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概念。 一旦这个前提成立,即《消费者保护法》不适用,民事责任就根据民事立法中规定的规则进行了分析,否则就不可能进行分析。 这样,原告就需要履行诉讼法赋予他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3条第一项),证明其符合主观民事责任的要求,即行为或不作为、内疚、损害以及最后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笔者无法做出这样的论证。相反,报告员认为原告的主张是反法律且不合逻辑的。毕竟,银行机构在发现盗窃和丢失后,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进行了适当的取消,如何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呢?不可能,因为确实不可能! 此外,没有规则规定银行机构在因原因 25(盗窃或丢失)而取消和退回的情况下,有义务将事实告知信用保护机构。此外,与这些机构的协商,因为他们没有记录这些具体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创作公司预期(和辩护)的目的都是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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